辨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作者:石莉娟
【案例】
2013年中秋之夜,被告人胡某驾驶 “三无”二轮摩托车到扶绥县夜市街某大排档与朋友吃宵夜,朋友相聚可谓无酒不欢,玩牌轮庄、划拳猜码,兴致高昂,大家伙足足喝了三个钟头,直至凌晨1点钟,胡某骑上“三无”摩托车回家,摩托车一路以 “S”型飞驰前进,当车行驶至进城大道渠黎岔路口时,适遇陈某驾驶的现代越野车由渠黎方向左转弯进入进城大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绥县交警部门所对被告人胡某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测出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驾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该罪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客体则为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即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实上,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驾车莫贪杯中酒,安全幸福到永久。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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