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肖阳
相信很多大学毕业生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学习期间,利用周末或者寒暑假时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勤工俭学等活动。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不禁提出这样的疑问,在校大学生是何种身份,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其与实践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该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60周岁(女性55周岁),即未满16周岁以及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公民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而在校大学生大都年满16周岁,取得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理应符合该条件,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呢?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
1、在校大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或者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此种情况下,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系大学生为完成其学业中的实习任务而进行的活动,没有工资,甚至还需要学校或者个人向实习单位缴纳相应的费用,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并非劳动关系。
2、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从事一些有报酬的劳动,如寒暑假工等。在此应分两种情况,第一,在校大学生接受劳务,从事一些短暂的、临时性的劳动,如发传单等,此种情况并不要求用工主体必须为单位,即使接受劳务一方符合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大学生也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大学生提供的是劳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第二,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或者周末时间与用工单位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遵从其上下班时间、接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隶属关系,从表面上看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法律上不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教育管理部门以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大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往往禁止在校大学生在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亦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3、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在获得学校的双向就业推荐表或者三方协议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此时,大学生已经完成学业,利用毕业前的时间寻找工作并投入工作也避免毕业后再找工作的局面,同时,高校发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亦是鼓励学生就业,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从主体上看,大学生符合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从意思表示上看,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大学生前往用人单位上班,接受其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来源: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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