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1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解读】本条是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老百姓养猫、狗等宠物,本无可非议,但饲养的动物伤害别人、滋事扰民,,污染环境,那就不是他个人的事了。生活中,在居民小区,饲养的猫、狗很多,猫狗群吠,常常扰民。平日走在路上,居民们更是小心翼翼,不仅要防止踩上狗的排泄物,还要提防被冷不丁蹿出的猫狗吓着。有些狗不是虎视耽耽盯着路人,就是趴卧在路边,居民们经过时都是提心吊胆,放假期间也不敢让孩子们随意出来玩耍,生怕狗伤到孩子。
饲养宠物虽是爱心的体现,但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宠物除了能给人们带来快乐与安慰,也会对人带来伤害,而动物的一切行为约束全部靠动物饲养人的管制。
针对目前养犬伤人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既然饲养了动物,饲养人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担负着遵守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双重社会责任,不能放任宠物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如(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让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不得携犬进人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人犬袋、犬笼或者怀抱。(4)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5)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人与宠物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社会安定的一种体现。一个社区鸡飞狗跳,人与宠物、宠物与环境冲突不断,老百姓如何安居乐业。饲养动物的问题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讲,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一些必要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要充分考虑到不饲养动物人的利益,要依法、科学、文明地饲养动物。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能遵守规范,能设身处地的处理因养犬所造成的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和谐、安宁也是一份不小的贡献。希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和谐社会的文明建设做出努力,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尽到应尽的义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