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护理费应区分案情确定支付方式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 张丛艳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护理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之一,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但对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对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无论金额多少均英爱和医疗费等项目一样一次性计算并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而无法律依据适用定期金方式或分期支付方式。
根据受害人遭受侵权的程度不同,护理费的金额不等,在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护理期限按照法定最高20年计算时则可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在护理费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护理费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受害人在一次性获得按照长期护理期限计算的高额护理费后,在所确定的护理期限内死亡,则赔偿义务人实际就多支出了护理费用。因为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受害人死亡后就不在需要护理,护理费用即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也就无从产生,依据立法精神多余的护理费尤其是在护理费数额较高的情况下就应返还赔偿义务人,否则就显失公平。二是在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会逐年增加,而统一按照裁判时的护理费标准计算,因护理费不是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无法律依据,此时对受害人就显失公平。三是在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不好且护理费数额较高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在未来分期需要的护理费用,会使赔偿义务人陷入生活困境,特别是在赔偿义务人确实无支付能力时,高额护理费用实际成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高额护理费确有困难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多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否则将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结。
因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建议,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护理费的支付方式应区分护理期限、数额大小及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对需要长期护理或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或参照离婚纠纷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确定护理期限、护理标准和护理费计算标准后分期支付,在护理期限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将护理费列入后续治疗费的内容,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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