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作者:司家宏 编辑:王慧
江苏省姜堰市白米镇农民王某2008年8月在扬州市购买了住房,在扬州市居住生活且有固定的生活来源。2011年9月1日4时30分,王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沿沪陕公路合宁段由南京往合肥方向行驶至552KM处,与前方一辆由吴某驾驶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随相撞,王某在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速公路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是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实际车主是李某,该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主、挂车两份交强险和主、挂车保额为55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遂提起诉讼。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双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6794.32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即321106.25元,合计497900.57元;被告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原告方支付的尸体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和拆检计4600元的50%,即2300元。
评析: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农村居民在户籍地务农学习生活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城镇居民在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遭遇交通事故,分别按当地农村、城镇标准赔偿,这没有异议。
二、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工作、农村老人长期在城镇投靠子女居住、随父母进城就学的农村小孩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才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可以收集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同时,可以收集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三、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事发地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受诉法院(一般为事发地)当地标准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可以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事发地不同赔偿标准中,就高不就低,按高标准赔偿。
四、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既有农村居民,也有城镇居民的,为真正体现“同命同价”,应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同命同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王某在扬州市居住生活且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且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安徽)标准,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因王某死亡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江苏城镇标准计算。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