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阅读:4506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上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条是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条借鉴了这一规定。
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200$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本条规定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里的“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表述易被理解为包括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后来,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考虑到虽然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情况在实践中确有发生,但对于如何处理认识上不一致,分歧较大。国外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要求,疾病已危及生命时,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即使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不同意也应当进行治疗。有的国家规定,医生不能无视患者家属不同意治疗的表示,但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治疗。这个问题还涉及法定代理权、监护权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情况较为复杂,还应当总结实践经验作进一步研究,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作明确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