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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哪些责任学校担

日期:2015-04-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校园伤害案哪些责任学校担

作者:登封市法院 李德恩 梁新乾

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在校园难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学校往往难辞其咎。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对校园伤害案承担责任呢?

责任一:教学设施不得有瑕疵

2006年3月10日上午,小学四年级学生王莹在上课期间,不幸因窗框及玻璃脱落击中头部而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王莹因眼睛红肿、头部肿大、头痛,无法学习,请假回家进行治疗。自2006年3月10日至2007年1月12日,王莹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伤情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527.20元。因其为未成年人,前往上述医疗机构对其伤情进行诊断治疗时有1人随其陪护,实支出交通费为154元。由于和学校协商赔偿未果,王莹只好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院费2955.2元、交通费895.60元、护理费3000元,共计6850.8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近日,法院判令被告学校方赔偿原告王莹医药费和交通费用共计2681.20元,驳回原告王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依法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本案被告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因疏于管理和缺乏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在校学生王莹在上课时被脱落的物件击伤头部,因此应对原告遭受损害以及所引起的医疗费、交通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因该请求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精神损害赔偿所具备的条件,所以法院不能支持。

责任二:安全管理义务不可少

小豪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07年2月的一天,他所在的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野游活动。活动中,因小豪在上山时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上山,结果在攀援途中被摔伤胳膊,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直接影响了他的学习。事后,其父母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但校方却以小豪没有遵守野游纪律为由不予赔偿。小豪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讨公道。

近日,法院依法判令校方赔偿小豪医疗费用1200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当年幼的小豪在攀援途中,不可能充分预见自己正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而学校老师对此未能立即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学校对小豪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三: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2007年1月2日,小学二年级学生张强课间邀同学哓川试射弹弓,不小心射中哓川右眼。哓川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2356元。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哓川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哓川多次要求张强和学校赔偿医疗损失,但终因赔偿数额差异较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哓川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近日,法院判决张强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哓川医疗费用1500元,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哓川医疗费用500元,剩余医疗费由哓川自负。

法官说法: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强、哓川课间试射弹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哓川受伤,学校对此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责任四: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现年14岁的赵华系永城市某镇中学学生。2006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语文课时,语文教师李某让赵华交作业,而赵华却站在座位上未动,李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他一次。当赵华把作业交上来,李老师经检查发现其作业没有做完,一气之下便将作业本摔在地上,随后朝赵华的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当时,赵华就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近日,法院判令被告某镇中学赔偿原告赵华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320元。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因赵华未做完作业,便采取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其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而且他的这一行为促使了赵华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发作,侵害了赵华的身心健康。但由于李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赵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如何减少校园民事纠纷的发生?

第一,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二,加强有效沟通。学校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应走出校园,和家长、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了解家长和学生所思所想,做到教育工作有的放矢。第三,学校和教师应摒弃旧的教学观念,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正确实施教管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放任自己在履行教管职责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第四,正确、合理解决纠纷。校园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互相推诿,避免因方法不当扩大损失并造成新的伤害。在查清事实、保全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正确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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