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毁坏了楼下的家电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西峡县人民法院 袁 清
李某住在楼上,张某住在楼下。一日楼内停水,李某夫妇出门,忘记关闭水龙头,当恢复供水时,李某家的水淌满地面,并流到张某家。正对着录像机上面的楼板缝处漏下的水滴进了录像机里,当时,录像机正开着,只听“啪”地一声响,录像机被烧坏了。事后,张某找到李某,让其看了屋里漏水的情况,要求其赔偿录像机及墙壁纸等损失。李某当即向其道了歉,但又说:“我不是故意的,再说,录像机损坏,不一定是漏水引起的。”他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李某,由于忘记关闭自家的水龙头,致使恢复供水后,水流满地,从楼板缝处漏下,将楼下住户张某家的录像机及墙壁纸等损坏,说明李某主观上有过失。结合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分析,张某家的损失确属客观存在,并且此一损失是直接由李某的疏忽引起的。所以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以不是故意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对的。
本案中张某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呢?法院可根据案情,查证属实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可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力争圆满解决纠纷。恢复原状,是指财产遭受损坏,在客观上有修理可能的,可以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侵权人支付。如该财产修理不能恢复原来状态,也可折价要求对方赔偿。如本案李某仍坚持原来态度拒赔,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由李某赔偿张某家录像机修理费用及其他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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