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的鱼池临近一家木器厂。前日,木器厂不慎失火,火势猛烈,消防队员为尽快灭火,就近从张某的鱼池中取水。
灭火工作延续三个小时,消防车从张某的鱼池中大量取水。张某的鱼池内养鱼大约有4000公斤,由于突然缩水,造成鱼池严重缺氧,当日鱼死掉大约有3500公斤,折合人民币4万元,张某损失惨重。
张某为此找到消防队要求赔偿损失。消防队认为,消防工作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责赔偿损失。张某又找到木器厂,要求木器厂赔偿。
木器厂则认为,取水救火不是厂家行为,厂家不负责任。
养鱼专业户张某问,为取水救火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法律评析
昌平区司法局杨桂栋答: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本案中,木器厂着火,木器厂既是险情发生人又是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损失应由木器厂适当承担补偿责任。消防队为救火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因而对张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