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需要考虑哪些构成要件?赔偿权利人得到了利益,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没有因受到损害而获得利益,不能适用损益相抵。这里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受损后的新生利益。比如,耕牛死后遗留的牛皮、牛肉、牛骨,比如房屋被烧毁之后所余建筑材料的价值。消极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损失。比如,本来应该支出的饲养费、修理费等。不过,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将其视为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而仅仅是作为赔偿义务人支出的费用。但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的扣除效果是一致的。
什么是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损益相抵也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得到利益的,赔偿义务人应该就损害赔偿额内扣除所得利益之后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特征是:损益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规则,适用于一切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包括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特定种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司法实践,我国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办法是综合法,即先由法官按照具体规则分别计算出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再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总额。
什么是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什么要以财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财产损害赔偿规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应该以财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尤其是禁止金钱以外采取打击复仇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象征性赔偿也可以是实质性赔偿,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该得到支持。对于人身损害来说,也只能以财产来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如果通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模式进行补偿,说明我们还处在极其野蛮、愚昧的时代,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无法相容。当然,我们也承认人身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作为等价品,受害人损伤的器官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其价格。
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否包含在全部赔偿范围之内?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很多种,比如,为侵权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或者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侵权人为了调查侵权人是否非法获取自己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等支出的调查费用等。
适用全部损害赔偿原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的损害。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得到的利益,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在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乃至精神损害中都有可能存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在人身损害中,直接损失是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药费、护理费等,间接损失是因受伤害所导致的误工费等;在精神损害中,直接损失是为恢复权利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因精神受损害而减少的收入。
什么是全部赔偿?全部赔偿与全额赔偿是否一样?全部赔偿与全额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包括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虽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而这种精神抚慰可以体现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形式,所以这也是全部赔偿规则的表现。
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有哪些?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是指依据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在确认加害人应负侵权责任的条件下,决定其赔偿范围的准则。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全部赔偿规则、财产赔偿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考虑经济状况规则。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特征?损害赔偿具有救济性。也就是说赔偿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目的是补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予以恢复。另外在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有时也有制裁违法行为、抚慰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作用。比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主要是抚慰死者亲属的精神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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