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适用全部损害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全部予以赔偿,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关系不大。侵害人的过错轻重可能会对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大小也就是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没有实际意义。同样,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在刑法中确定犯罪和量刑时具有意义,不应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大小。不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有影响,如果受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较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的损害。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得到的利益,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在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乃至精神损害中都有可能存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在人身损害中,直接损失是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药费、护理费等,间接损失是因受伤害所导致的误工费等;在精神损害中,直接损失是为恢复权利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因精神受损害而减少的收入,比如,歌星因受诽谤精神备受打击,无法完成已经预定的演出任务或者因名誉受损而使得代言的广告不能续约而损失的代言收入等。间接损失只要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并且如果没有侵害行为必然能够得到,就应当予以赔偿。在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中一般已经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司法裁判中只要按照法定的赔偿项目确定赔偿数额即可,就没有必要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
第三,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看,损害赔偿是本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尽可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予以全部赔偿。这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体现。但是,全部赔偿只能赔偿受害人的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要求不能支持。对于受害人本能够避免的扩大损失也不应当予以赔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