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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特定种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

日期:2012-04-1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据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以下两种:

公式一(适用于患者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公式二(适用于患者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发生地”,是指患者就医并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八)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在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死亡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死亡补偿费=当地平均生活费×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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