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制定侵权责任法有何重要意义?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民法所确定的各种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全国人大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通过了这部侵权责任法。使其成为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
施工队员为宾馆施工不慎受伤 责任由施工公司承担还是由宾馆承担 某宾馆与刘某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事实。该宾馆与施工公司为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自己承担人身伤害意外风险,某宾馆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施工公司与刘某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就归属达成明确的合意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对此《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开发商掌握建造商品房的成本,可以证明车库的归属。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车位车库权属约定”的理解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关于约定方式,物权法规定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此应作广义理解,此种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
捡贵重物品以为是“假”货而抛弃,要承担责任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女士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失主能否私下向小偷夺回被窃物品?甲和丙不能私自夺回被偷的自行车。因为,乙对自行车的占有已经确立了,虽然是恶意占有人,但这种占有事实状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甲作为原占有人,已经错过了行使自力救济的时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结合本案,这种自力救济仅限于权利人当场发现权益受损而行使。因此这时只能向乙主张返还占有物,如果乙拒绝,则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占有,而不能借助私力强行取走。而丙作为甲的邻居,对该自行车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是自行车的占有人,因此无权请求乙返还占有物。
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承担什么责任?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正因为在占有时这种主观心态的不同,而导致了占有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这是因为,善意占有人甄然相信物为自己所有,也当然不能预见到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时让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过于苛刻了。
旅客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承担什么责任?赵某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从违约的构成来看,只要合同一方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并且不具有不可抗力等责任免除的情形即构成了违约。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应当向赵某及其父母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侵权之诉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选择违约之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之KTV包房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合法?虽然最低消费在情理上让消费者很难接受,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前向消费者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并给予消费者是否在此消费的选择权,就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只要KTV在蔡某消费前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蔡某就具有了选择权,之后的消费行为就接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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