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规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应该以财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尤其是禁止金钱以外采取打击复仇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象征性赔偿也可以是实质性赔偿,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该得到支持。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与其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之所以将财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主要是基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特点考虑:
1.对于财产损害来说,财产损失以财产来赔偿最能够体现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支付劳务、人身拘禁、自由抵押等方式偿付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财产损害,有人身制裁的性质,多出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中,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平等的精神。
2.对于人身损害来说,也只能以财产来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如果通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模式进行补偿,说明我们还处在极其野蛮、愚昧的时代,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无法相容。当然,我们也承认人身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作为等价品,受害人损伤的器官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其价格。但是,在不能允许同态复仇的前提下,如果不对人身损害赔偿以金钱来补偿其损失、抚慰其伤害,则意味着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意味着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救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对于人身损害后的受害人支出的医治费用、误工费用等财产损失可以用财产来补偿。所以,对诸如致人死亡、致人伤残等人身损害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至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精神痛苦的感觉和程度当然也不能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但是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途径,可以也只能以金钱的方式来补偿、来抚慰。否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痛苦,而这精神痛苦只能由受害人自己去独自承受,侵权行为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任何损失。这显然也不符合民法的损失填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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