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用损益相抵规则必须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首要构成要件。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成立为前提,尚未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一些所得利益,不能适用该规则。比如,盗窃汽车使用的,虽然盗窃者在使用期间花费了维护、修理汽车的费用,但当失主请求返还原物时,不得相抵。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金钱给付的赔偿,也包括诸如相邻关系引起的恢复原状、停止侵害之类的赔偿。
第二,赔偿权利人得到了利益,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没有因受到损害而获得利益,不能适用损益相抵。这里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受损后的新生利益。比如,耕牛死后遗留的牛皮、牛肉、牛骨,比如房屋被烧毁之后所余建筑材料的价值。消极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损失。比如,本来应该支出的饲养费、修理费等。不过,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将其视为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而仅仅是作为赔偿义务人支出的费用。但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的扣除效果是一致的。
第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必要条件。损害与利益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不能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比如,第三人赠与受害人的财产或慈善机关或国家、单位给予受害人的救治、补助;受害人继承所得的财产;受害人获得的退休金、抚恤金利益;侵权行为人以外的人赠送给受害人的抚慰金等,都不在损益相抵的抵消利益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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