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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否包含在全部赔偿范围之内?

日期:2012-04-1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很多种,比如,为侵权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或者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侵权人为了调查侵权人是否非法获取自己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等支出的调查费用等。

对于诉讼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是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的支出有可能在胜诉后由被侵权人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对这种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包括在全部赔偿范围之内。但是对其他的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并没有明确由被侵权人承担,也就是没有明确包含在全部赔偿的范围内。

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判例要求被侵权人对这部分费用予以赔偿。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能否类推适用到其他必要费用之中,尚缺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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