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解析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
婚姻家庭律师网有关假离婚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代写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能否使用在自己软件上设置破坏性、保护性的程序的方法以保护版权 一旦软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在软件上设置破坏性、保护性的程序使应用盗版者的计算机硬件受到损毁,我们认为,这就属于防卫过当,超过出了保护版权的必要限度。当然,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此为标准进行一并判断,还是需要针对具体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破坏性、保护性程序的性质、后果等多方面内容。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 防卫过当造成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防卫过当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不法侵害人有在先的侵害行为,造成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人在情况较为紧急的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后果的预见难免有所偏差。所以,防卫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为此,侵权责任法用的是“对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而非“相应”的用语差异,意味着立法本意并不对防卫行为要求过于严苛,以致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之何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与正当防卫一致,即要求有不法侵害存在,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过当所针对的也是不法侵害人,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以外的第三人,则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是防卫过当。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事由之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造成一定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在民法上与在刑法上的意义基本相同,即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还击,从而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一种合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意外事件是否可以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意外事件对行为人来说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来原因,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不可抗力除具有不可预见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征,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共同点是:都是来自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了他人损害,即行为人主张意外事件实际是要排除自己的过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不可抗力的排除适用情况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里的法律有特别排除规定的情况,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
政府命令能否作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某水库根据政府的命令,紧急泄洪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该水库能否以政府的命令为由进行抗辩?对这个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关于不可抗力的除外条款,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时,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战争、暴乱、罢工等能否作为不可抗力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还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如果战争、暴乱、罢工等需要被列为免责事由的,则与不可抗力等并列规定。因此,战争、暴乱、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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