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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夫妻特有财产制之法定特有财产与约定特有财产探析
    日期:2012-05-02 点击:85次

    夫妻特有财产制之法定特有财产与约定特有财产探析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指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对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我国已经建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财富的进一步增加,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改变,涉外婚姻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我国将来也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且,这种财产制会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流。

  •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时间限制吗?
    日期:2012-05-02 点击:237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时间限制吗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1 点击:413次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解析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役使等。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无此目的者,不构成本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与之结婚,但不是为了出卖,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人贩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破坏军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日期:2012-05-01 点击:563次

    破坏军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请求权
    日期:2012-04-30 点击:278次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请求权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侵权赔偿纠纷概述
    日期:2012-04-30 点击:212次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侵权赔偿纠纷概述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主观的力量人为去改变它、支配它,但能够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它也是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

  • 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日期:2012-04-29 点击:293次

    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 婚姻关系终止之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日期:2012-04-29 点击:312次

    婚姻关系终止之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凡属违法婚姻(但我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承认效力的事实婚姻除外),即使骗取了(结婚证)的,也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收回(结婚证),不得按离婚办理。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等。

  • 婚姻关系终止之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日期:2012-04-29 点击:677次

    婚姻关系终止之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日期:2012-04-28 点击:196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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