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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日期:2012-05-04 点击:129次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劳务分包是指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该种形式中,施工工人由该独立的企业负责招聘、管理、实施工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施工工人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由于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4 点击:974次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款规定与《证据规定》第二条“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完全一致。但此规定不属于补充举证责任倒置类型。本条确立了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依据职能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本身也是举证的一种),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用人但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 夫妻特有财产制之法定特有财产与约定特有财产探析
    日期:2012-05-02 点击:88次

    夫妻特有财产制之法定特有财产与约定特有财产探析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指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对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我国已经建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财富的进一步增加,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改变,涉外婚姻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我国将来也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且,这种财产制会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流。

  •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时间限制吗?
    日期:2012-05-02 点击:239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时间限制吗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1 点击:422次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解析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役使等。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无此目的者,不构成本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与之结婚,但不是为了出卖,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人贩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破坏军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日期:2012-05-01 点击:570次

    破坏军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请求权
    日期:2012-04-30 点击:282次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请求权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侵权赔偿纠纷概述
    日期:2012-04-30 点击:215次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侵权赔偿纠纷概述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主观的力量人为去改变它、支配它,但能够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它也是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

  • 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日期:2012-04-29 点击:295次

    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 婚姻关系终止之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日期:2012-04-29 点击:317次

    婚姻关系终止之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凡属违法婚姻(但我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承认效力的事实婚姻除外),即使骗取了(结婚证)的,也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收回(结婚证),不得按离婚办理。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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