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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禁止家庭暴力及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5 点击:223次

    禁止家庭暴力及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解析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虐待、遗弃行为,可视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对策,如依受害人的请求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追索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禁止重婚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5 点击:442次

    禁止重婚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析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结婚登记。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这种情形往往是因受对方的诈欺而造成的),不发生犯重婚罪的刑事后果,只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5 点击:701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解析 一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的区别;三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买卖婚姻并非出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结婚是出于父母等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成婚的前提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借婚姻骗取财物并无结婚的真意,成婚的许诺只是诈骗的手段。

  •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之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5 点击:363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之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法律解析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第三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强迫的手段包办婚事。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上述外还有借此萦取大量财物的事实。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强迫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对此,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应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婚外情期间赠与第三者或情人财物的,赠与行为法律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25 点击:512次

    婚外情期间赠与第三者或情人财物的,赠与行为法律效力认定 在婚外恋期间,为了维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物,实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若财产已经给付并为对方实际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 我国关于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判定的完善
    日期:2012-04-25 点击:175次

    我国关于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判定的完善 许多国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都有登记公示的规定。我国也应有相关规定夫妻选择约定财产制的,应进行登记。即使约定财产契约的内容是在婚后决定的,也应及时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应登记。这样就为法院确定夫妻债务的性质和责任财产范围提供了依据夫妻由于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出借的,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除外。夫妻由于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有一定破裂,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破坏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很难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如果债权人明知双方分居和独立生活,仍然出借,理应自担风险。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域外立法实践
    日期:2012-04-25 点击:230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域外立法实践 采用在实体法做出此类规定,主要是为了易于操作。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婚姻债务均规定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配偶不能清偿的,他方有代为清偿的义务。婚姻债务在大多数州是指为婚姻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家庭消费、子女必要的医疗费等。对于婚姻债务,无论是否以双方名义所负,双方均有清偿的义务。第一是十分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共同财产的执行,不仅有实体法的规定,还有程序法加以保障。二是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还实行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的较为详细,有较为完备的一套理论。

  • 我国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规定的现状和不足
    日期:2012-04-25 点击:149次

    我国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规定的现状和不足 在确定夫妻的债务问题中,我们不能忽略对债务性质的判别,因为债务性质的不同,在执行中直接关系到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界定,即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是法定连带的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对另一方追偿。对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 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之当事人仅进行了结婚登记而未共同生活的认定
    日期:2012-04-24 点击:119次

    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之当事人仅进行了结婚登记而未共同生活的认定 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是在一起生活过,就应认定是共同生活,但办理登记手续后未在一起同居的,则未共同生活。事实上,共同生活的界定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法律并无细化的规定。客观讲,共同生活是指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它应当是较长期的、稳定的共同活动,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包括共同支出、起居等。

  • 身份关系诉讼纠纷案之亲子关系鉴定的相关诉讼问题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4 点击:344次

    身份关系诉讼纠纷案之亲子关系鉴定的相关诉讼问题法律解析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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