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条件 对事实婚姻有采取不承认主义的;有采取承认主义的;也有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的,即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始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因此,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关于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提倡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有利于发扬婚育新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无论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还是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应由双方自行约定,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要将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和旧式的入赘婚加以区别。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之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 建国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关于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 基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有生理缺陷不能为性行为的,似以不准结婚为宜。但是,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双方均有上述缺陷,仍愿结为夫妻;一方虽然无此缺陷,由于本人年老、疾病需要照顾等原因,在明知另一方有些缺陷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其结婚等。这些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婚后能够互相扶助。这些结合对当事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只要两厢情愿,可准予结婚。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婚姻终止(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便构成重婚,这是结婚的法定障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世界各国结婚立法的通例。任何国家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的规定,有些国家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结婚的必备条件之须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结婚年龄的上限毋须法律规定,到达法定年龄后何时结婚,悉听当事人自便,这是古今中外各国结婚法的通例。罕见的例外是俄国沙皇时代的民法,曾规定男、女已逾80岁者不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结婚的必备条件之须有结婚合意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代为允诺,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地表示同意,这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结婚制度的沿革 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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