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应该注意把握四点:
一是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只是程度的限制,而不是性质的变化,意味着防卫人不能免责。
二是防卫过当造成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防卫过当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不法侵害人有在先的侵害行为,造成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人在情况较为紧急的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后果的预见难免有所偏差。所以,防卫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为此,侵权责任法用的是“对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而非“相应”的用语差异,意味着立法本意并不对防卫行为要求过于严苛,以致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如果防卫过当演变成故意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防卫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是抵抗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是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不法侵害人,除行使无限防卫权的特殊情况外,防卫人应当对加害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是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部分”。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在必要限度内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损失,另一部分是防卫人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损失,显然,防卫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畴是在超过必要限度外的那一部分损失。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