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意外事件对行为人来说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来原因,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不可抗力除具有不可预见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征,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共同点是:都是来自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了他人损害,即行为人主张意外事件实际是要排除自己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意外事件可以作为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与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本质不同的问题。如果规定意外事件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人往往都会找出各种理由证明其行为是其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了他人损害,即意外事件如果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可能会被行为人滥用,从而使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填平。
二是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形之下,如果行为人真的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也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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