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等高科技违法行为能否正当防卫?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能否使用在自己软件上设置破坏性、保护性的程序的方法以保护版权,防止盗版侵权行为?我们认为,如果是在自己软件上设置破坏性、保护性的程序保护版权,使盗版者在使用自己的软件时产生系统瘫痪、黑屏、自动关闭等后果,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的举措。因为如果使用人购买正版软件就不会出现这种状况,盗版是侵犯知识产权,换言之,是盗窃他人知识性智力成果的行为,应当有对应的保护措施。
但是,一旦软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在软件上设置破坏性、保护性的程序使应用盗版者的计算机硬件受到损毁,我们认为,这就属于防卫过当,超过出了保护版权的必要限度。当然,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此为标准进行一并判断,还是需要针对具体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破坏性、保护性程序的性质、后果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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