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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什么是丧葬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该赔偿给谁?
    日期:2012-04-17 点击:429次

    什么是丧葬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该赔偿给谁?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享有。

  •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日期:2012-04-17 点击:270次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而且,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另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 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哪些?
    日期:2012-04-16 点击:376次

    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哪些?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最直接最主要的损失是为了治疗人身损害,使得受破坏的人体机能或人体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而支付的金钱。这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 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在受损害之前所从事的工作因此而受到影响,必然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健康权造成的财产方面的间接损失。也就是由于遭受侵害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范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12-04-16 点击:231次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范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损害并非仅是文义理解的重伤、轻伤等,其包含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致人轻伤、致人轻微伤以及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生命权i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其中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利益减损,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失赔偿必须是合理的损失。司法实践中有受害人借受伤害之机随意扩大赔偿范围的现象。

  • 女职工生育期间休息休假权、劳动保障权等权利研究
    日期:2012-04-14 点击:355次

    女职工生育期间休息休假权、劳动保障权等权利研究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其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之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日期:2012-04-14 点击:467次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之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包括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支配权。工资协商权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工资水平;也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职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 计划外超生生育人口所在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后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日期:2012-04-14 点击:544次

    计划外超生生育人口所在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后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对计划外超生者,有些地方规定到一定年龄才能分地,鉴于孩子王某在土地承包确立以前出生,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应当分得土地。如果当地村委会发包之初未预留机动地,以后无开垦的自愿交回的承包地等等情形,这涉及到当初承包方案,应由村委会或主管行政机关用更为科学的农村承包方案来解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时候,亦当由发包方举证证明。否则,应推定分得承包地。若无机动地可分可选,在土地被征用补偿时,应按“村民待遇”酌情补偿。本案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歧视。在其所在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后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 何谓生育权?死刑犯及其妻子有无生育权?
    日期:2012-04-14 点击:245次

    何谓生育权?死刑犯及其妻子有无生育权?生育权是“人权中生存权利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生育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生育的自由;另一个是生育的权利。此定义是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之角度来阐释的。国外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生育权是个人隐私,身体完整权的延伸,属于个人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在自主的为生育或不生育行为时受到阻碍、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被剥夺生命的死刑犯能否享有生育权,关键是看他是否受民事法律的保护。既然民法依然可以适用于死刑犯,那么,死刑犯及其妻子即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身份权。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之何种情况下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日期:2012-04-13 点击:322次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之何种情况下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公民、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对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在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要侵权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比如,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在曾经刊载过侵权内容的文章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书面说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明确向被侵权人表示道歉。

  • 什么是赔礼道歉?何种情况下适用赔礼道歉?
    日期:2012-04-13 点击:1062次

    什么是赔礼道歉?何种情况下适用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含义不同,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口头道歉,司法实践中多由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当庭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二是书面道歉的形式。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将文字形式的道歉刊登在报纸杂志上,或者以信件方式转交受害人。司法实践中也有拒不执行要求赔礼道歉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概括裁判文书中的部分内容实名刊登在相关报纸杂志上,作为强制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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