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之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如战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各国立法通行的抗辩事由。不可预见的标准,不能依据某一个个人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个体的预见能力会有所差别,预见性会因人而异。对一些经验丰富的人来说,可能能够预见,但是对其他人来讲,要求其具有预见性很困难。所以,必须要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当事人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婚姻家庭律师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评析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几乎所有的采取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重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最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婚姻法律关系探析之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三方当事人关系探析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
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侵权人赔偿的范围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和人身自由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纠纷之怎样计算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失 计算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比如,侵害债权,使债权人丧失的是依照其债权本可预期得到的收益。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一般是在确定预期利益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减去已得利益的数额。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比如,对于商标专用权人来说,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冒用其商标,扰乱了商标专用权人的销售市场,但是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商标专用权人到底在这一侵权过程中发生了多少预期利益的损失。但是,侵权行为人因冒用他人商标而获得的收益却是可以确定的。
如果出租车司机甲既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同时 其出租车也因侵权行为受损,其是否可以同时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其误工费和出租车受损的间接损失?甲遭受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无法正常参与运营,每天的收入受损,而其财产损失是出租车被送去修理无法运营,无法发挥其增值效益。这两个间接损失是重合的.即前者的损失同后者的损失是一致的。所以,原则上受害人甲只能在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其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与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之间择一而定,不能同时请求其对两个间接损失都予以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有哪些?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也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加害人毫无疑问应该是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加害人的责任承受者或者直接加害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时的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也是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或被侵权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如何确定请求权人?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为其近亲属。具体权利包括: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可能存在的误工损失,若其支付了丧葬费,则依本条第二款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作为被侵权人的单位主体资格消灭时,该单位分立、合并后承继权利的单位是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这里的单位是指自然人之外的所有非自然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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