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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

日期:2017-1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私生子

----小远诉苏某抚养费案

案件基本信患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小远

被告:苏某

基本案情

苏某与黄某曾经在南宁七天酒店开房同居。黄某怀孕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妊娠。为此,苏某依约向黄某支付堕胎、营养费2000元,该费用由黄某的父亲代领并出具《收条》给苏某收执。此后黄某没有终止妊娠。2012年8月1日,黄某在隆安县人民医院生下小远。2014年5月16日,黄某为小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记载小远的母亲是黄某、父亲是苏某。黄某认为该《出生医学证明》足以证明苏某就是小远的亲生父亲,代理小远请求苏某支付抚养费。苏某予以否认,认为一夜情不可能这么巧就怀孕,小远非其亲子。即便是亲子,其并不同意生育,黄某违反双方约定的生育行为侵犯其生育权,其有权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证明其与小远存在亲子关系,要求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苏某与小远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苏某与黄某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案件焦点

小远是否有权利要求生父苏某支付抚养费。苏某能否以小远的生母黄某不履行终止妊娠约定生下小远的行为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黄某没有履行终止妊娠的承诺,导致非婚生子。但是非婚生子女一旦降生,就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在孩子成年之前,应当负担50%的抚养责任。小远是苏某和黄某的非婚生子,苏某是不直接抚养小远的生父,小远尚未成年,苏某应当负担50%的抚养责任。苏某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小远要求苏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由被告苏某于每月支付原告小远的抚育费400 元,直至原告小远年满18周岁止;

2、原告小远从出生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抚育费,由被告苏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私生子"法律地位的理解。

“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具体到本案中,小远是苏某和黄某的非婚生儿子,苏某是不直接抚养小远的生父,小远尚未成年,其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苏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终止妊娠约定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与一般的合同约定,不能等同看待,作为女性,黄某有自主选择生育的权利,在小远出生后,苏某应依法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黄某不履行终止妊娠约定不能成为苏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故法院判决由苏某负担小远的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出生医学证明》能否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要以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为前提,仅凭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应进行亲子鉴定来确认,本案就是依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由苏某支付小远的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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