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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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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日期:2022-04-29 点击:192次

    什么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句表述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是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尤其是已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得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实际上是明确,在因抵押物转让价款没有提前清偿债权以消灭抵押权,以及没有提存抵押物转让价款以阻止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向受让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受让人不得以其对受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对抗抵押权。

  • 抵押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日期:2022-04-29 点击:235次

    抵押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曾有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物权法》《民法典》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且《民法典》改变了《物权法》的立法规范基点,将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作为其规范基点。如果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的时候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且低价出售抵押物,则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基于抵押权行使抵押物处分的撤销权?我们对此持肯定态度。也就是说,在抵押人与受让人串通低价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转让合同,或者主张转让合同因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

  • 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场合,受让人是否享有涤除权
    日期:2022-04-29 点击:885次

    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场合,受让人是否享有涤除权所谓涤除权,是指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通过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方式,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未规定受让人的涤除权。但在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且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情况下,受让人享有涤除权乃当然之理。就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是否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日期:2022-04-29 点击:537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是否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担保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有效,所得价款就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与其限制抵押财产转让是一脉相承的,即原则上不允许抵押财产的转让,一旦允许转让,就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民法典》则认可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转让合同不存在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而无效的问题,既然转让本身是合法的,因此一般不允许抵押权人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非其能够举证证明该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其抵押权,比如动产抵押已经设立但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就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但即便如此,是否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其可以提出请求,也可以不请求。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2-04-29 点击:2273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负有通知义务,一方面,是便于抵押权人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为,抵押权人只有在接到通知后,才可能去举证证明该转让行为是否损害抵押权,并据此决定是否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一方面,只有在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后,抵押权人才能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通知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因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立法基点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可以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所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这里所言“应当通知”,应作劝勉规范的理解,而不能作强制规范的解释。

  •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能否就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日期:2022-04-28 点击:550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能否就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指的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从该条规定看,产生物上代位的事实限于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绝对灭失的事实,而转让只是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并未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故从文义上看,转让所得价款不属于代位物的范畴。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并未规定抵押权人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
    日期:2022-04-28 点击:364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不断处于变化之中。《民法典》未继续沿袭此前立法不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并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进行限制的做法,而是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基础上,认可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吗
    日期:2022-04-26 点击:124次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吗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债权人应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里的约定,指的是债权人和所有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债权人仅与个别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作出约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顺序利益的,则该约定对其他担保人无效。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承担顺序,也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份额或范围,这些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

  • 关于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
    日期:2022-04-19 点击:101次

    关于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人应及时迁离,否则需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
    日期:2022-03-17 点击:138次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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