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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原则上,当同一债务具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任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因张某的身份系胡某的配偶,涉案债务属其二人共同债务,张某亦属该笔债务的最终负担人,故其在向债权人清偿该笔债务后,不存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故其无权再向其余担保人进行追偿。
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原则上,当同一债务具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任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其他担保人依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因张某的身份系胡某的配偶,涉案债务属其二人共同债务,张某亦属该笔债务的最终负担人,故其在向债权人清偿该笔债务后,不存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故其无权再向其余担保人进行追偿。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的效力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是否须重新登记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种观点认为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合同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对此予以明经研究,本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设第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哪些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对于动产抵押,《民法典》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目的是解决动产抵押权与标的物上其他权利的冲突,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该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在确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所称“善意第三人”之前,应先对该条所称的第三人进行界定。而在界定该第三人的范围时,应将两类第三人排除在外:一类是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即使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也能对抗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论第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都不能对抗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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