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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
    日期:2022-10-25 点击:144次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

  •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日期:2022-10-25 点击:166次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2-10-25 点击:125次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日期:2022-10-25 点击:145次

    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 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的效力
    日期:2022-10-25 点击:188次

    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的效力

  •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是否须重新登记
    日期:2022-05-05 点击:149次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是否须重新登记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种观点认为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合同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对此予以明经研究,本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设第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

  •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哪些第三人
    日期:2022-04-29 点击:1510次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哪些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对于动产抵押,《民法典》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目的是解决动产抵押权与标的物上其他权利的冲突,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该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在确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所称“善意第三人”之前,应先对该条所称的第三人进行界定。而在界定该第三人的范围时,应将两类第三人排除在外:一类是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即使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也能对抗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论第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都不能对抗的第三人。

  •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
    日期:2022-04-29 点击:440次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问题是,在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下,抵押人与受让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日期:2022-04-29 点击:197次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转让的事实,是为了抵押权人行权的方便。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明知标的物已设立抵押还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也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未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或者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均应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动产抵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日期:2022-04-29 点击:296次

    动产抵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形下,也未区分抵押权是否已办理登记。但是,在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形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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