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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所获赔偿金优先受偿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提存也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
正在建造中的房屋能不能抵押法律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的抵押情形更加宽松,对其未来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也纳入了可抵押的范畴中。
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也可以不与抵押人协商,在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关于抵押物的价格,无论是折旧、还是拍卖,法律规定都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另根据《民法典》第413条的规定,折旧、拍卖、变卖的抵押财产,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抵押权人如何维权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通常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二种情形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是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种情形裁判要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立法旨意在于督促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抵押权,稳定债权人、债务人与抵押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而损害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就抵押权行使期间而言,抵押权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抵押权本身并非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为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权利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下,依据权利失效原则,抵押权的行使丧失依据,故抵押权本体消灭。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九种情形《民法典》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八种情形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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