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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本金限额”是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关于债权人因怠于行使质押权被判主债务人免责案例分析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李四不仅对该49.9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可以直接扣划该保证金。其次,债务期限届满时,质押人曾向李四发出扣抵保证金通知,是基于对李四会抵扣保证金的信赖,其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而李四在收到质押人抵扣通知后,不及时行使其抵扣权利,对抵扣通知不置可否,试图将该款项抵扣质押人本案之外所负的另外之债务
笼统登记的房屋被抵押,不能产生已设立抵押权的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否承担责任【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在《抵押合同》项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了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自然就没有了争议。即房屋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人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考虑到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即是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而保障其优先受偿权,该目的的实现的唯一途径即是办理抵押登记。故,办理登记的义务人显然为抵押人。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第12条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亦是这样操作的。但《物权法》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这次《民法典》仍然延续了《物权法》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700条只是明确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明确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似进一步强化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追偿。因此,从体系解释来看,律师提示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亦无相互追偿权。
新担保司法解释: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民法典规定:今后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院: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续性,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支配使用默认的,应推定另一方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
当抵押物灭失、毁损时,抵押权人如何进行救济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物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钱物继续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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