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能是哪些人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下列主休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担保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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