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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可否登记

日期:2015-11-23 来源:《中国房地产》 作者:金绍达 阅读:3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资料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在收件时,我们发现其中有一幢房屋为临时建筑,竣工图上也有该幢房屋的图形。我们告之申请人临时建筑不能登记,但申请人认为: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按 《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房屋竣工就取得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登记?我们查了一下相关的规定:除了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临时建筑不予登记外,没有发现其他明确不能登记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临时建筑在有效期内(一般为两年)是有所有权的,其国有土地也不是临时用地,那么,在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是否可以登记?临时建筑在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后,今后如果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是否和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矛盾?

金绍达:临时建筑不同于违法建筑,是经过批准后建造的。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新建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才能更好地获得法律的保护,临时建筑也是一样。但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立法时,考虑到临时建筑允许存在的时间短,到时还应当无偿拆除,如果允许临时建筑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有些权利人可能以有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而不愿意无偿拆除。因此,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在规定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时,包括了“属于临时建筑的”。

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原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对 〈关于大庆市对临时性房屋能否继续进行产权登记的请示〉的复函》(建住房市函 〔1998〕06号)中,曾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临时建筑登记等途径,切实加强临时建筑的管理”,实际上并未完全禁止临时建筑的登记。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也可以适用于《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其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竣工时就已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建造人对临时建筑所拥有的所有权。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随着 《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而废止。因此,除了当地对临时建筑有不予登记的规定外(如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颁布的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对合法建造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以予以登记,并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为“临时建筑”,以示区别。

临时建筑在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后,仍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且是长期和稳定的,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在第8条就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 《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此,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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