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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官司常识专栏简介

继承官司常识

  •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日期:2022-10-08 点击:118次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既包括遗产的实际占有人,也包括股票、证券等权益型遗产的持有人,只要对遗产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就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论是何种原因而占有遗产,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保管的标的,并不限于遗产本身,也包括与遗产有关的权利凭证、账本、票证、印章、法律文件等与清算有关的一切凭据。

  • 遗产管理人职责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2-10-03 点击:74次

    遗产管理人职责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民法典》规定的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不应当仅限于只向继承人报告,还应当包括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但对于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与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无须向他们报告遗产情况。另外,向继承人报告应当是主动积极进行报告,而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仅限于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提出请求时遗产管理人才有义务报告,属于被动消极的义务。

  • 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日期:2022-10-03 点击:161次

    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无论是否有报酬,我们认为,都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达到勤勉谨慎的注意程度。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报酬是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不是责任成立的考量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遗产管理人都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的要求履行其注意义务,不能只是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因为遗产管理人的管理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只有对遗产管理人提出比管理自己事务更高一些的要求,才能满足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期待。

  •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日期:2022-10-03 点击:220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应当有正当的依据,但是《民法典》只是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的协议约定、遗嘱确定和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这四种情形,除此之外,遗产管理人不可以请求报酬。

  • 关于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
    日期:2022-09-13 点击:96次

    关于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分得适当遗产权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也叫作酌情分得遗产权或遗产酌给请求权。法律规定分得适当遗产的制度,目的是体现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的保护,同时保护弱势的被扶养人不至于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沦落到无法生存的境地。所以,必须是和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的人才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 关于继承中的死亡顺序推定
    日期:2022-09-11 点击:171次

    关于继承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实践中一般依据以下几类证据来确认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这是是常见的证据。2、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户籍簿登记时间与当事人申报注销的时间有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延迟,如果户籍登记死亡时间与医疗机构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医疗机构记载时间为准

  • 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吗
    日期:2022-09-08 点击:100次

    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吗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如果爷爷奶奶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的时候,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内作出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该遗嘱为遗嘱继承,就算是遗嘱受益人没有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也是视为接受继承。这两种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包括哪些
    日期:2022-09-01 点击:96次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包括哪些这里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包括哪些?我们认为不仅应当包括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还应当包括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因为这些人跟行为人具有很明确、很明显的利害关系,是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是一种竞争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因个人认知原因,行为人误以为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有继承权,误以为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而将该后顺序的继承人杀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误差而有所不同,其实施杀害的动机仍然是为了争夺遗产,我们认为也应当丧失继承权。

  • 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
    日期:2022-08-23 点击:137次

    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但不管哪一种,都是必须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应当理解为包含同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三种类型。第一,这种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仅限于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当理解为只是经济上的帮助,还应当包括照料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以及对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抚慰,而且这种抚养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短暂或偶尔的帮助不能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 继承人本人不配合行为能力鉴定怎么办
    日期:2022-08-23 点击:87次

    继承人本人不配合行为能力鉴定怎么办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依靠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才可以,在关于行为能力争议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也必须根据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能判定和宣告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首先,要进行行为能力诉讼,必须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不会给立案的,不能轻易说某个人没有行为能力,更不能轻易就启动行为能力诉讼的立案程序,一旦进行立案,无论结果如何,则耗费各方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会引发和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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