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丧葬费属于遗产债务吗从我国的传统习俗、民间习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丧葬费原则上不属于继承费用,不是遗产债务,不能从遗产中支付,而应当由继承人以自己的财产负担,只有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时,丧葬费才应从遗产中支付。从法律和道德上讲,继承人有义务殡葬被继承人,并自行承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即使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也同样有这个义务。如果被继承人是因为事故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责任主体承担丧葬费用,也不属于遗产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债务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遗产范围上实行概括继承原则和在遗产承受上实行当然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其无须作出接受继承的表示,即视为其接受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且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所以,如果继承人没有以积极地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其应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只是该责任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已。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可以说,遗产分割是实现从继承权到独立财产权的“分水岭”,除非只有一个继承人,否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则从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状态经由分割而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状态,最终实现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继承人基于继承权而对遗产的支配,转变为继承人基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对具体财产的支配。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同时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当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的后续处理。
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通知的义务,这里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包括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通知不能因为自己继承顺序在后就不通知顺序在先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义务,是替代通知,即只有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情况下才有通知的义务。所谓的“不能通知”必须是因为客观原因才可以,比如说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与外界隔绝。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既包括遗产的实际占有人,也包括股票、证券等权益型遗产的持有人,只要对遗产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就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论是何种原因而占有遗产,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保管的标的,并不限于遗产本身,也包括与遗产有关的权利凭证、账本、票证、印章、法律文件等与清算有关的一切凭据。
遗产管理人职责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民法典》规定的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不应当仅限于只向继承人报告,还应当包括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但对于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与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无须向他们报告遗产情况。另外,向继承人报告应当是主动积极进行报告,而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仅限于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提出请求时遗产管理人才有义务报告,属于被动消极的义务。
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无论是否有报酬,我们认为,都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达到勤勉谨慎的注意程度。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报酬是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不是责任成立的考量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遗产管理人都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的要求履行其注意义务,不能只是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因为遗产管理人的管理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只有对遗产管理人提出比管理自己事务更高一些的要求,才能满足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期待。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应当有正当的依据,但是《民法典》只是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的协议约定、遗嘱确定和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这四种情形,除此之外,遗产管理人不可以请求报酬。
关于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分得适当遗产权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也叫作酌情分得遗产权或遗产酌给请求权。法律规定分得适当遗产的制度,目的是体现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的保护,同时保护弱势的被扶养人不至于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沦落到无法生存的境地。所以,必须是和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的人才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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