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
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能够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只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才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时候,自然不存在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通知,对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便于遗嘱执行人及时有效地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因此,《民法典》第1150条对继承开始的通知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通知的义务,这里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包括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通知不能因为自己继承顺序在后就不通知顺序在先的继承人。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义务,是替代通知,即只有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情况下才有通知的义务。所谓的“不能通知”必须是因为客观原因才可以,比如说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与外界隔绝。
第三,通知被继承人死亡消息的对象仅限于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通知义务人没有通知的义务。另外,考虑到只要开启遗嘱后才能知道遗嘱执行是谁,所以通知遗嘱执行人的前提是继承人知道遗嘱执行人是谁的前提下。
第四,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期限和方式,我们认为,继承开始的通知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期限应当以社会一般认知的合理期限来衡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电话、短息、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民法典》只规定了有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如果通知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迟延履行通知义务,给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法律责任。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为了能“见最后一面”,一般在被继承人病重病危的时候就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更是必须及时通知,如果是在丧事都已经处理完毕后、甚至更晚的时间才通知其他继承人,即使是没有给其他继承人造成遗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性损害,但却直接导致了其他继承人因未能参加被继承人丧事等后事的处理,从而留下了比丧失遗产继承权更为伤痛的难以弥补的终生遗憾,这种情况对于通知义务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希望法律能在这方面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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