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遗产继承诉讼中限制性或附条件自认的适用关于限制性或附条件自认问题,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明确的规定。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从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和提高诉讼效率。
遗产继承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对于己不利事实进行自认的,其他共同诉讼人只有明确表示否认,才不会产生自认的效力。如果其中一人否认于己不利事实,就意味着自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尚未形成,不能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已经作出自认。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注意事项代理人自认的情形,既包括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也包括主动承认对自己不利事实被另一方当事人援用,从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情形。
遗产继承诉讼中拟制自认的注意事项只有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作肯定或否定表述的时候,才构成拟制自认。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法律关系性质、法律适用等不能成为拟制自认的客体,比如说继承人的身份资格、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性质、是适用原《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等都不能成为当事人自认的对象。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况下才可以,主要情形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权收集的证据和涉密的证据。有些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查阅的权限,需要申请法院调查。
什么叫概括继承主义概括继承主义也叫概括继承原则,是针对遗产范围而言的,即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被继承人权利和义务一般的、包括的由继承人整体承受,而并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个别承受。概括继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须继承人作出承认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
遗产范围: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我国原《继承法》第3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根据概括继承的原则,我们认为,这里的遗产应当理解为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属于二者的统一体,即应当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承担的财产义务。
遗产继承起诉需要哪些证据遗产继承起诉时,除了应当提供民事起诉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针对遗产继承诉讼而言,包括原告必须是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遗产继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全体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民事起诉状中要写清楚;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遗产继承属于财产继承当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遗产继承诉讼实行的是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是继子女,继承权利却不同,看看法官怎么说在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相互之间因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和较为亲密的生活状态成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拟制血亲来源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非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仅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而无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的,不构成拟制血亲。
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也就是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承担清偿的顺序,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协调限定继承原则立法背景下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和继承权、受遗赠权之间的效力关系。由法定继承人负责清偿遗产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遗产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以所得遗产负责清偿。鉴于《民法典》第1163条已经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遗产债务清偿中置于同等地位,遗嘱继承和遗赠不应有先后顺序,在遗产不足以满足全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份额的情况下,也应当是按照比例受偿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