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继承诉讼中共同原告的追加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条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其认为,继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这一做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保护潜在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法律后果企图非法占有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故意争抢遗产,酌情少分遗产。死者遗产26万元,由原告王甲继承14万元,被告王乙继承12万元。不过,笔者认为,法官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谨慎地确定应当减少的遗产份额。
可分得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遗产份额在实践中,如果遗产的总价值较小,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实现顺序如何,也需要探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见解,笔者倾向于解释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受遗赠权、继承权,不过,不应当优先于债权。如此,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胎儿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遗产分割时,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一规定,未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问题继兄弟姐妹关系,并不影响亲兄弟姐妹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被收养人与养兄弟姐妹和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8条应当仅适用于继承权丧失的认定。如果被继承人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给予继承人遗产,对于此种赠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即使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给予继承人遗产。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但是,如何认定这一事由,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食物中投毒,但继承人事后及时且成功地抢救了被继承人,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就明确了,继承人实施的故意杀害行为,即使是未遂,也可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虐待罪原则上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在实践中,被虐待人可能基于亲情等各种考虑而没有要求追究虐待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使继承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行为没有达到刑法上“情节恶劣”的程度,只要法院认定其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都应当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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