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被收养人与养兄弟姐妹和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8条应当仅适用于继承权丧失的认定。如果被继承人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给予继承人遗产,对于此种赠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即使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给予继承人遗产。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但是,如何认定这一事由,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食物中投毒,但继承人事后及时且成功地抢救了被继承人,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就明确了,继承人实施的故意杀害行为,即使是未遂,也可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虐待罪原则上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在实践中,被虐待人可能基于亲情等各种考虑而没有要求追究虐待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使继承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行为没有达到刑法上“情节恶劣”的程度,只要法院认定其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都应当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并存《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确立了“遗嘱在先原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界定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该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考虑到法律的体系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遗产”只是单纯指财产权利,即积极财产,还是同时包括财产义务,即消极财产?财产权利也可叫作遗产权利;财产义务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可叫作遗产债务。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遗产应予以多分张大与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鼓励多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张大应增加应继份额,且多分遗产之份额应在客观上体现所尽主要赡养义务之情形。
解除收养关系对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原因消失,张某与养父母之间不再具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不能行使继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被收养期间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后虽然解除收养关系,但张某某去世存留产发生在解除之前,并不影响张某此前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张某能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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