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遗产管理本身是一项极为复杂的活动,遗产管理人不仅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一旦管理不当,还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有利于调动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一,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应当有正当的依据,但是《民法典》只是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的协议约定、遗嘱确定和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这四种情形,除此之外,遗产管理人不可以请求报酬。
第二,在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时候,如果遗嘱中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报酬,遗嘱执行人也没有和继承人就报酬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不可以请求报酬。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时候,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其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继承人之间的约定请求获得报酬。
第三,遗产管理人报酬数额,遗嘱中有确定的按照遗嘱确定的数额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没有合同约定、遗嘱中没有确定的,则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合理数额。尽管《民法典》第1149条没有授权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额,但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既然人民法院有权指定遗产管理人,自然也应当有权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四,因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此在确定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时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酌情合理确定,即应当考虑遗产管理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遗产管理人为遗产的清理、管理、清算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作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等诸多因素确定。
第五,如果遗嘱中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的,则从遗产中进行支付。如果是继承人确定遗产管理人,按照约定执行,可以从遗产中进行支付,也可以由继承人支付。因为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在性质上属于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如果报酬是从遗产中支付的,我们认为,应当列入继承费用而优先受偿。继承费用,是指为了债务清偿和遗产分割的顺利进行,以及为了遗产管理等必需随时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费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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