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可以说,遗产分割是实现从继承权到独立财产权的“分水岭”,除非只有一个继承人,否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则从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状态经由分割而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状态,最终实现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继承人基于继承权而对遗产的支配,转变为继承人基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对具体财产的支配。
从三十多年前的《继承法》第29条到现在的《民法典》第1156条,对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条款内容没有变化,都是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首先,关于遗产分割自由原则,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是遗产债务尚未清偿的;二是继承人之间约定不进行分割的,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除外;三是遗嘱禁止分割的,但禁止分割的期限应当适当限制,我们认为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四是根据遗产性质不得分割的;五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分割的。
其次,遗产分割时既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又要尽可能做到物尽其用,最大发挥遗产的效用,尤其是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根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处理。
第三,遗产分割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协商处理,包括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都可以进行协商,这是《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即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也应当持续保持这样的精神。
第四,遗产分割的方法,一是对于存款、现金、首饰等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二是对于房屋、汽车等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变卖的方式获得相应价款并进行分割,即折价分割,这种方法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意并配合;三是补偿分割,即由部分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并对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双方对于补偿款的标准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是保留共有的方式,从共同共有的状态转变为按份共有的状态,可以说,这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是一种没有彻底解决的办法,也是最后的办法,将来还将面临进行共有物的实际分割。
第五,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增加,这必然与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关联,尽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1条规定了离婚的时候配偶不可以要求分割对方尚未继承得到的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因此而恶意不继承分割遗产的,则将损害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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