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民法典关于胎儿继承的相关规定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都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其权利自始不存在,保留的预留份按照法定顺位由相应继承人依法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之后死亡的,预留遗产份额将作为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遗产继承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起诉讼并且受诉法院登记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依法受理。二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继承开始后,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护和管理遗产的责任,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民法典》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选立方式、职责、法律责任、酬劳等,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有利于维护继承人、债权人权益,减少财产损失和矛盾纠纷。
丧葬费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葬费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继承纠纷中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关于生理死亡时间。实践中,确定生理死亡时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应当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遗嘱问题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较于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等,依照遗嘱处分财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