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关于继承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实践中一般依据以下几类证据来确认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这是是常见的证据。2、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户籍簿登记时间与当事人申报注销的时间有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延迟,如果户籍登记死亡时间与医疗机构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医疗机构记载时间为准
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吗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如果爷爷奶奶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的时候,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内作出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该遗嘱为遗嘱继承,就算是遗嘱受益人没有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也是视为接受继承。这两种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包括哪些这里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包括哪些?我们认为不仅应当包括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还应当包括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因为这些人跟行为人具有很明确、很明显的利害关系,是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是一种竞争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因个人认知原因,行为人误以为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有继承权,误以为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而将该后顺序的继承人杀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误差而有所不同,其实施杀害的动机仍然是为了争夺遗产,我们认为也应当丧失继承权。
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但不管哪一种,都是必须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应当理解为包含同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三种类型。第一,这种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仅限于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当理解为只是经济上的帮助,还应当包括照料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以及对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抚慰,而且这种抚养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短暂或偶尔的帮助不能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本人不配合行为能力鉴定怎么办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依靠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才可以,在关于行为能力争议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也必须根据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能判定和宣告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首先,要进行行为能力诉讼,必须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不会给立案的,不能轻易说某个人没有行为能力,更不能轻易就启动行为能力诉讼的立案程序,一旦进行立案,无论结果如何,则耗费各方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会引发和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另外,根据基本生活经验,在意外事件中,一般年龄越大的人,存活的概率一般就越低,所以,如果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但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怎么办首先,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放弃继承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该撤销权消灭。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析产诉讼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已经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比如说法院生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者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办理继承公证的基本前提是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对遗产如何继承分割可以达成共识。也就是,只有无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才可能受理继承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全体继承人,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如下:第一,继承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第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死亡证明。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者死亡公证书等证明文件。
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类型有很多,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类型,但不同案件类型原被告的范围差别不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件的原被告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的原被告涉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遗赠人和扶养人。在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对于原被告的确定,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诉讼,一般是谁着急继承遗产谁来当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但多个原告之间的立场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就被列成了被告。但是,如果原告没有把其他全部继承人都列成被告的话,庭审中,法院也会把他们追加为共同原告的
遗产继承中有您想不到的故事遗产继承,四个字包罗万象,它承载着中国家庭至少两代人的财富和情感,它在家事公证里相对复杂,也极容易发生冲突。继承公证,就是从庞杂细碎的历史信息中,梳理出一个人真实的婚姻史和生育史,确定哪些人有继承权。由于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或未言明,或故意隐瞒,更有甚者,提供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的陈述、证据,如果不经严谨的核实与调查,很容易遗漏继承人,导致部分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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