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清算再到遗产分割完毕,是一个十分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期间,被继承人的遗产能不能得到妥善保管将直接影响继承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妥善保管遗产不仅是遗产管理人的义务,也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的遗产保管人仅限于继承开始后占有遗产的人,不包括遗产管理人基于职责而对遗产保管的情形。
首先,《民法典》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既包括遗产的实际占有人,也包括股票、证券等权益型遗产的持有人,只要对遗产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就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论是何种原因而占有遗产,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其次,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保管的标的,并不限于遗产本身,也包括与遗产有关的权利凭证、账本、票证、印章、法律文件等与清算有关的一切凭据。
第三,如何理解“妥善保管”?通常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以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进行区分。在无偿保管的条件下,保管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在有偿保管的条件下,保管人则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们认为,《民法典》对遗产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应当理解为具有无偿性,只要保管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属于尽到了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遗产保管人的保管通常仅限于遗产的保全行为,可以收取孳息。至于遗产保管人对遗产是否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要根据占有遗产的原权利而定,如果是承租权人则可以占有使用,如果是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则只能占有,如果是为了遗产分割或清偿债务需要变价则应当经委托人指示才可以进行处分。
第五,包括遗产管理人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争抢遗产,对于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虽然不至于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但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如果遗产保管人因保管不当造成遗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无论是可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还是不可分得遗产但对遗产构成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的人,在遗产管理人未向侵吞、争抢遗产的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遗产保管人提起相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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