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职责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整个遗产管理制度的核心,不仅涉及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能不能顺利实现,也涉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不能顺利得到遗产,还涉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能不能实现,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在理解和适用该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实务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清理遗产是最基础的工作,包括盘点、查清全部遗产的数量、种类、名称、位置、价值等具体情况,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所欠的税款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作遗产清单。如果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并不了解和掌握遗产的情况,要对全部遗产进行清理,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会持续很长时间,实际操作极其不易,在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况尤其艰难。
第二,《民法典》规定的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不应当仅限于只向继承人报告,还应当包括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但对于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与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无须向他们报告遗产情况。另外,向继承人报告应当是主动积极进行报告,而向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报告仅限于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提出请求时遗产管理人才有义务报告,属于被动消极的义务。
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这里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利用、改良、保存,也包括对易贬值或者鲜活易腐等遗产进行处分和变卖。如果遗产管理人得知被继承人享有债权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防止超过时效。另外,遗产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时无需他人授权即可为之。
第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对于遗产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讨并受领。被继承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对于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也应当向债权人负责清偿,在被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
第五,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遗产债权人,遗产管理人通过公示催告且公告期满后,对已知的和公告后获知的债权人统一进行清偿,在公告期内不得进行个别清偿。在统一清偿后才出现的遗产债权,以剩余遗产清偿,没有剩余的不再清偿。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遗产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管理清算遗产的费用、执行遗嘱的费用、诉讼费用等遗产自身的债务;第二顺序是必留份涉及的遗产;第三顺序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第四顺序是没有优先权的普通债权;第五顺序是分得适当遗产权之债权;第六顺序是遗赠。
第六,在清偿了遗产自身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是首先应当按照遗嘱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交付相应的遗产,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将剩余遗产交付继承人,如果法定继承人有遗产分割协议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该协议向继承人交付对应遗产。
第七,对于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实践中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这几项,比如领取被债务人提存的财产、办理遗产产权过户登记、根据授权或遗嘱的指示为遗产保值增值进行合理的投资、参加以被继承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活动、在被继承人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委托人关于终止委托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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