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指遗嘱见证人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必须具有见证遗嘱所必要的见证能力。遗嘱见证人,是协助和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人,也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一旦遗嘱人死亡,发生遗产纠纷,遗嘱见证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也是法律设置遗嘱见证人制度的重要价值。《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采用排除式的方式规定了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范围。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指遗嘱见证人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必须具有见证遗嘱所必要的见证能力。遗嘱见证人,是协助和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人,也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一旦遗嘱人死亡,发生遗产纠纷,遗嘱见证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也是法律设置遗嘱见证人制度的重要价值。《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采用排除式的方式规定了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范围。
遗嘱见证人不适格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不适格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不适格,就是没有资格,遗嘱见证人不适格,就是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这种遗嘱见证人不适格的遗嘱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一刀切”。当然,如果见证人只有两个,无论是一个见证人不适格,还是两个见证人都不适格,遗嘱肯定是无效的,这个不必讨论。但如果除了不适格的见证人外,还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要这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遗嘱有效。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权利义务遗嘱见证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在于遗嘱人和见证人之间的约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律师遗嘱见证外,遗嘱人和见证人之间很少订立书面协议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遗嘱见证人是协助和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行为是否有效,直接关系着遗嘱是否有效,关系着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关系着遗嘱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所以,遗嘱见证至关重要,遗嘱见证行为是否有效,与遗嘱见证人的权利义务也是息息相关的。
再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银行流水明细的查询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储户保密”原则提升到新的高度和站位。而监管部门近年来对银行违规提供个人信息频开罚单则引发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保护更为直接的关注和投射。如何正确处理好客户信息的私密权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是实务中常常需要面临的微观操作问题。本文结合监管政策和法律最新规定剖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银行流水明细的查询权如何具体实施。
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的继承难题如何解?被告某银行表示,根据其规定,对于储户去世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款项支取或销户,原告没有相关文书依据。银行更无法判断继承人身份。依据储蓄管理规定,银行是按照规定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文书,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取款。
遗产的具体分割原则针对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要尽可能考虑物尽其用原则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例如,在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死者刘某有四个儿子,次子刘乙与父亲共同生活,照顾父亲较多,而且刘乙没有自己的住房。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遗留的房屋归其刘乙所有,同时刘乙补偿刘某的其他三个儿子(即刘甲、刘丙和刘丁)各一百万元。这就主要考虑了该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针对农村五保对象的遗产处理问题有一些“五保户”,其往往由村集体供给生活费。在其死亡后,是否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为了更好地贯彻继承权保护的宪法精神,《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诉讼中以口头放弃继承权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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