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官司常识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并存《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确立了“遗嘱在先原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界定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该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考虑到法律的体系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遗产”只是单纯指财产权利,即积极财产,还是同时包括财产义务,即消极财产?财产权利也可叫作遗产权利;财产义务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可叫作遗产债务。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遗产应予以多分张大与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鼓励多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张大应增加应继份额,且多分遗产之份额应在客观上体现所尽主要赡养义务之情形。
解除收养关系对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原因消失,张某与养父母之间不再具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不能行使继承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被收养期间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后虽然解除收养关系,但张某某去世存留产发生在解除之前,并不影响张某此前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张某能行使继承权。
《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什么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遗产继承诉讼中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原则所谓“原件”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作出的反映制作人意思表示的文件。所谓“原物”是指与实体争议有关的对象或物品,只用于“物证”。 “复制件”既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复制品”更强调物品的性质,一般适用于物证。
遗产继承诉讼中不动产物证的操作性规定与动产物证不同,不动产不存在可以搬移的情形,同时不动产与特定周边环境密不可分,不存在复制原物的可能性,或者即便是可以复制其成本也将非常高昂而没有必要。所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作为物证时,应当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没有规定提供不动产复制品或其他替代品。而且规定“应当”提供,来强制当事人用影像资料的形式向法院提交。
遗产继承诉讼证据中电子数据的范围以及各种通讯群组等信息。记录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电子文件包括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无论是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还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沟通来往留下,不管是微信聊天记录还是电子邮件、照片或视频,都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比如说录音录像遗嘱,又比如说全体继承人在家庭微信群中的聊天信息等。
遗产继承诉讼中免证的事实对于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而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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