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
分得适当遗产权的适用条件。分得适当遗产权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也叫作酌情分得遗产权或遗产酌给请求权。法律规定分得适当遗产的制度,目的是体现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的保护,同时保护弱势的被扶养人不至于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沦落到无法生存的境地。所以,必须是和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的人才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在理解和适用分得适当遗产权的条件方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所谓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到底如何理解,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指所有继承顺序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必须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外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简单理解为应当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不享有继承既得权的后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说,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在身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都是依靠兄弟姐妹或侄子女来照顾,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因为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无法继承得到遗产。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存在,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同样不可能继承得到遗产。这种结果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或侄子女是不公平的。所以,应当允许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或侄子女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公平合理。
第二,所谓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应当只能是自然人;所谓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通常是自然人,但也应当允许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所谓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这种扶养必须是一种持续扶养的状态,且这种状态应当是一直持续到被继承人去世之时。另外,《民法典》没有规定对于应当持续扶养多长时间才算符合条件,应当理解为不应当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同时无论是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的扶养,还是只是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在所不问,只要存在持续扶养的事实就可以。
第四,所谓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当理解为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这种扶养不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临时性短暂性的,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五,被继承人对分得适当遗产权的人没有进行遗赠或生前赠与,这里的遗赠和赠与的份额或数额应当指的是和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份额或金额相当,不能理解为因为得到了极少的遗赠或赠与就剥夺了其分得适当遗产权。
第六,分得适当遗产权的行使时间应当限定在遗产分割前比较合理,不应当是比照受遗赠的规定要求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因为相比遗赠而言,分得适当遗产权是以存在扶养关系为前提,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更为密切,不应当因过了六十天的时限而剥夺其权利。
第七,所谓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尽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其可分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但是具体数额应当综合扶养的长期性、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紧密程度、扶养期间的经济投入、遗产的总额等具体认定,原则上一般应当少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如果有特殊的原因才多于继承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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