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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执行案例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21 点击:95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其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由其配偶、子女所有或共有,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呢?我们可以从常见的以下情况分别探讨。

  •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日期:2022-10-19 点击:98次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为维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建议全体共有人在共有之初应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及时确定共有形式及各自份额。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日期:2022-09-22 点击:92次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
    日期:2022-08-24 点击:70次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因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出资人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拍卖成交价受市场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股权价值,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该方式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

  •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
    日期:2022-08-17 点击:85次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申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徐昕与王国梅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铭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唐山中院执行异议、河北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的“徐昕已不是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王国梅,并有证据支持”的裁定依据已发生变化。执行异议及复议裁定驳回吉利木业的异议、复议请求确有不当,应予撤销。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徐昕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尚未分配的,是否属于“执行程序终结”
    日期:2022-08-12 点击:289次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尚未分配的,是否属于“执行程序终结”

  •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日期:2022-08-12 点击:96次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日期:2022-07-27 点击:70次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22-07-18 点击:90次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建荣、颜爱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雪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 执行中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
    日期:2022-07-14 点击:95次

    执行中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关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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