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性质判断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理由是: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之分。原告诉求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某公司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即其没资格申请参与分配;二是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法院对该案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不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抑或认为被告某公司没有参与分配的资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5,5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冻结后是否能够扣划
代位执行人能否对注销次债务人抵押登记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前,司法实践中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标准存在着争议,引发一定的法律适用分歧、救济路径交叉、滥诉风险加大。如何对原告是否适格作出科学界定?当事人选择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程序的标准应是什么?
被执行人是投保人,所投保险能否认定为责任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就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产生争议的,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一并予以解决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人寿保险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案涉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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