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子女名下的房屋由父母出资、管理、使用,父母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生效裁判义务人注销后,还能否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在依法清算完毕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买房买车却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能判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令生效后,仍进行非必需的高消费,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他人银行卡隐匿、转移财产,一直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到位,符合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汇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参照上述意见,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法院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当事人就执行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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