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最高法: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竞拍,可以债权冲抵拍卖款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过程,其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竞得被执行人名下拍卖财产的成交金额,且被拍卖财产上无其他在先权益人的,可直接以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执行债权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即可,无需再另行筹资交纳拍卖价款。
关于迁移户籍也未能阻止法院强执案例分析本案无法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则。购房人的权利在法律属性上仍系债权范畴,但在购房人的生存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商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侧重保护生存权益的价值导向,赋予购房人排除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权利,目的在于追求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执行和解如何约束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建立在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若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应及时告知执行实施部门,经执行实施部门审查属实的,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
最高院判例观点: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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