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不能以其所有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虽然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股东而非设立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判决互负义务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应如何处理对于同一执行依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应当如何立案,以及执行条件不成立时应当如何处理已立案案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分别立案,亦可合并执行,统一办理,均需审查执行条件是否成立。双方当事人需同时履行的,如一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则可驳回执行申请,待条件具备后再予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但如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转让股权,是否还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张斌法官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性质判断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理由是: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之分。原告诉求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某公司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即其没资格申请参与分配;二是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法院对该案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不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抑或认为被告某公司没有参与分配的资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5,5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冻结后是否能够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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